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1389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滨,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长云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李海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至2016年3月7日,被告人徐某从广东汕头购进假冒海飞丝、潘婷、飘柔、沙宣等品牌洗发水,舒肤佳、玉兰油等品牌沐浴露,黑人、佳洁士、中华等品牌牙膏,存放于临沂市兰山区兴盛小区6号楼、泰鼎花园、西南坊小区等地租用的仓库内及家中,并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销往江苏省张家港、山东省德州市、辽宁省丹东市、安徽省淮南市等地。
2016年3月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徐某家中及其租赁的三处仓库内查获海飞丝、潘婷、飘柔、沙宣、清扬牌洗发水632箱,假冒舒肤佳、玉兰油品牌沐浴露112箱,假冒黑人、佳洁士、云南白药、中华、高露洁牌牙膏200箱,立白、舒肤佳牌肥皂114箱,价值共计2916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照片,厂家价格证明及鉴定报告书,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