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732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德洲,男,汉族,1969年3月8日生,住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霞,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德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2017年11月23日,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