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305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宝兴百货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西环路西街网通公司南邻。
经营者:李德光,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家森,男,1985年10月27号出生,该商行员工,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宝兴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宝兴百货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