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向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向美红,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美艺家具厂,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向美红,女,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黑龙江海富装饰材料商场龙升家具生活馆,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营者:刘连升,男,汉族,户籍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一审被���:黑龙江海富装饰材料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杨欣,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向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家家居公司)、沈阳市美艺家具厂(以下简称美艺家具厂)因与被上诉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黑龙江海富装饰材料商场龙升家具生活馆、黑龙江海富装饰材料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家家居公司、美艺家具厂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向家家居公司、美艺家具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向家家居有限公司、沈阳市美艺家具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向家家居有限公司、沈阳市美艺家具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