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839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庆豪玩具厂,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李塘村井头沿**号。
经营者:张杰,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庆豪玩具厂(经营者:张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