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霞熠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2民初28750号之一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霞熠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霞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8750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森,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霞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彩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涪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霞熠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被告上海霞熠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为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

作为涉外案件,原告认为被告有侵害商标权或有虚假宣传行为的,应至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为宜。

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原告所在地香港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系侵权纠纷,且两被告均注册在闵行区,故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至于被告上海霞熠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本院认为涉港民事案件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没有特别规定的,还是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的规定。

而民事诉讼法仅对涉外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以及专属管辖做出特别规定,所以被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霞熠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霞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使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