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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民初54号
案件名称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初54号反诉人: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省汽车站内西侧**自编**。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0月16日,本院收到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戈公司)的反诉状。

反诉人威戈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以下简称远胜厂)赔偿威戈公司损失20万元。

事实和理由:远胜厂起诉威戈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远胜厂提交的证据6即(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第4-5页载明:“2013年3月25日,远胜厂与黄秋虹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约定甲方(远胜制衣厂)把6859510号及第7241644号商标许可乙方(黄秋虹)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乙方向甲方每年交纳人民币壹拾万元作为该商标使用费”“原告并提供现金收入凭证两张,证明黄秋虹向其支付了2013年度和2014年度商标使用许可费各壹拾万元”。

威戈公司与远胜厂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的第一、第三项约定,远胜厂将其注册并拥有商标专用权的第25类三个商标(注册号6859510,注册号7241644,申请号6859515)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威戈公司在毛线衣类、裤类、牛仔类、针织T恤类产品上使用,远胜厂仅保留本厂生产的针织T恤类产品使用上述商标的权利。

合同第三条还约定,许可期限为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0日。

授权书授权使用期限为2013年至2020年12月30日。

据此,远胜厂与黄秋虹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并收取商标许可费的行为,侵害了威戈公司对第6859510、第7241644号商标的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使用权。

威戈公司特提起反诉请求,望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本诉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侵权之诉,而威戈公司提起反诉主张远胜厂违约,属于违约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反诉与本案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之规定,威戈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与远胜厂的诉讼请求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威戈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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