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47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江倩,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吴日良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吴日良。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吴日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