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9252号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大沽路70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马春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李秀茹,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滨海一可饮品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园区镜海大道7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冠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滨海一可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2元,减半收取3176元,由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