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7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民惠佳缘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麦浦村(村委会旁店面)。
经营者:李剑,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告:福州金满福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216号杜坞油脂批发中心二楼厂房01号。
法定代表人:唐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英、吴媛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顺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185号高佳苑一期13#楼1层04店面。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民惠佳缘便利店、福州金满福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顺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林文泰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民惠佳缘便利店、福州顺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民惠佳缘便利店、福州顺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