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160号之一原告:陆晓飞,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媚,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光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金鸡村委会金鸡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汤光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华,中山市捷凯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仁,中山市捷凯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怡天工贸有限公司(原广州市生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段19号厦滘商务区A区广州市番禺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市场5街3楼334A-336A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攀。
原告陆晓飞与被告惠州市光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怡天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以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晓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陆晓飞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