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489号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号***室*楼,邮编:92660(4675MacArthurCT.9thFloor,NewportBeach,CA92660,USA)。
代表人:沙赫德·赞德(ShahdadZand),副总法律顾问及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2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靓,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MSC软件公司与被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MSC软件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MSC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SC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MSC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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