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初19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夷陵区小溪塔一零一文化用品商店,经营者张桂琴、梁文平,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小溪塔长江市场小商品城***********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夷陵区小溪塔一零一文化用品商店(经营者张桂琴、梁文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