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849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顺发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电子城五层F26号。
经营者:林兰仙。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顺发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为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