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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阜南县苗集金阳光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2民初20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阜南县苗集金阳光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苗集金阳光蔬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20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勇,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南县苗集金阳光蔬果超市。

经营者:马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南县苗集金阳光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梦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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