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刑初23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郭某购买53度青花30年的包装箱、酒瓶、瓶盖、塑料锤、铆钉枪等包装工具,在离石区龙欣小区地下车库用低端酒灌装制造53度青花30年。
2017年1月13日,离石区公安民警在龙欣小区地下车库当场扣押43盒53度青花30年及部分包装箱、酒瓶、瓶盖、塑料锤、铆钉枪等包装工具,根据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物品属于假冒该公司杏花村、牧童牛、汾字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假冒物品所假冒真品的市场零售价格为55555.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郭某购买53度青花30年的包装箱、酒瓶、瓶盖、塑料锤、铆钉枪等包装工具,在离石区龙欣小区地下车库用低端酒灌装制造5度青花30年。
2017年1月13日,离石区公安民警在龙欣小区地下车库当场扣押43盒53度青花30年及部分包装箱、酒瓶、瓶盖、塑料锤、铆钉枪等包装工具,根据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物品属于假冒该公司杏花村、牧童牛、汾字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假冒物品所假冒真品的市场零售价格为5555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郭某的供述;
2、证人孙昊、白永、高磊证言;
3、扣押清单、查扣现场实物图、查扣注册商标图、价格证明、户籍证明材料、假冒产品鉴定证明等书证;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审委会讨论认为,被告人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郭某并未对外进行销售,且侵权产品已全部扣押,对社会没有造成任何影响,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