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501号原告:宁波艾森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上凌村洞北路。
法定代表人:秦燕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业文,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本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阳国际汽车城A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艾森饰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本客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艾森饰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艾森饰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艾森饰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艾森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宁波艾森饰品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退回其5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