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15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爽,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锦善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号。
经营者:陈玉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锦善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青羊区锦善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