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民初6243号 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被申请人:吕发龙,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身份证号。
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吕发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发龙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人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吕发龙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