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18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八连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杜文林。
被告:南通八连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负责人:高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惠芳,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八连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八连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侵害���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