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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白城市明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1218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白城市明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白城市明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121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平,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坤,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市明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文化东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金兰香。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市明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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