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初21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易达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家滩齐鲁大道****号。
经营者:邹伟伟,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娜娜,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易达通讯器材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