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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龄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2577号
案件名称王全龄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全龄,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577号原告:王全龄,男,194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注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经营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蓝德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超。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马路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伯诚。

原告王全龄诉被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王全龄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全龄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全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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