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577号原告:王全龄,男,194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注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经营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蓝德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超。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马路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伯诚。
原告王全龄诉被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王全龄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全龄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全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