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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佳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383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4民初383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佳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383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佳便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38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佳便利超市主要责任人:XX福,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佳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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