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90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区尹海燕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200号,实际经营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北道万达广场的全网通手机连锁店。
经营者:张宁。
被告:淮阴区百德通讯业务代理服务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韩庄街西首,实际经营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北道万达广场的全网通手机连锁店。
经营者:王全。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剑童、顾逸民,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成法律服务所。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府2号楼。
负责人:宗煦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俐、周丽萍,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阴区尹海燕通讯器材经营部、淮阴区百德通讯业务代理服务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