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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维马股份公司与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6民初194号之一
案件名称索维马股份公司与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索维马股份公司,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194号之一原告:索维马股份公司(SOVEMASPA)。

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维罗纳,维拉弗兰卡,西班牙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马苏迪·毛里奇奥(MAURIZIOMASOTTI),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李春晖,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余红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磊,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索维马股份公司诉被告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骆驼襄阳公司)及被告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索维马股份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索维马股份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骆驼襄阳公司及中节能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维马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索维马股份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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