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5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吴宁雀圣麻将机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路173号。
经营者:申昌永,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现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阳市吴宁雀圣麻将机经营部为与被上诉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吴宁雀圣麻将机经营部于2017年1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阳市吴宁雀圣麻将机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阳市吴宁雀圣麻将机经营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东阳市吴宁雀圣麻将机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