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18782号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锦社区布心路3033号水贝壹号B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76342L。
法定代表人:胡裕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楠,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126542。
被告:深圳市莱嘉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锦社区水贝一路76号深华丽园C座水贝一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UWN3B。
法定代表人:陈惠林。
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莱嘉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62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