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49228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悦,女,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以下简称海飞安妃公司)与被告管悦、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海飞安妃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飞安妃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