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6706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
被告:北京鼎鼎润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45号楼一层45-1内-101号。
法定代表人:杜娟。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鼎鼎润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