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6171号原告:上海极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藤路122号1幢2楼。
法定代表人:徐颖,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瑞聚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车站路28号1-4层206。
法定代表人:朱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江,男,该公司法务,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原告上海极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瑞聚合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极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瑞聚合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极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极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新瑞聚合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极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