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1043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攀升日用品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镇工业园区。
经营者:王赛。
被告:北京慧聪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413室。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策,男,北京慧聪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攀升日用品厂、北京慧聪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攀升日用品厂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