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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27237号
案件名称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城阳区羣诸葛烤鱼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7237号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5-3。

法定代表人:朱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阳区羣诸葛烤鱼餐厅,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黑龙江中路2111号5006号商铺。

经营者:姜志浩。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若凡,男,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葛公司)与被告城阳区羣诸葛烤鱼餐厅(以下简称羣烤鱼餐厅)、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诸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二被告赔偿诸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3.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

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诸葛公司是一家集餐饮文化研究、传统膳食开发于一体的现代化餐饮连锁企业,系“诸葛烤鱼”商标的权利人,经调查,羣烤鱼餐厅在商业经营中使用“诸葛烤鱼”标识,侵害了诸葛公司的商标权,三快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上为羣烤鱼餐厅提供餐饮预订服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亦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羣烤鱼餐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诸葛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主体为羣烤鱼餐厅,羣烤鱼餐厅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虽然羣烤鱼餐厅的经营地址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但另一被告三快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两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诸葛公司可以选其中的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羣烤鱼餐厅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城阳区羣诸葛烤鱼餐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城阳区羣诸葛烤鱼餐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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