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1738号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总裁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巍,男,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宁县山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西路山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汪春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平,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宏福11号院创意空间305室。
法定代表人:田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霞,女,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宁县山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2021年5月12日,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