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146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盛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王坟8号玉泉营建材装饰市场建材厅13厅11号。
法定代表人:郭龙。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盛泰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