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5527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伊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茗园田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关凤凰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翁慧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孟烈,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该公司职工。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龙岩市茗园田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