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0629号原告:东莞市杰然不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龙紫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郑煌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鹏,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徐晓臣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市场B2078号。
经营者:徐晓臣,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陈彩建,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海宁正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利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黄宝益,董事长。
原告东莞市杰然不同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徐晓臣商贸中心、陈彩建、海宁正弘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东莞市杰然不同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杰然不同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杰然不同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东莞市杰然不同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