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11977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阳,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贵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西里小区配套服务用房。
法定代表人:申金贵,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贵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永贵丽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