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686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宇琼,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粹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院**楼**212。
法定代表人:李芳。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粹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