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443号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艾洛艾玩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秋,总经理。
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松鼠公司)诉被告扬州艾洛艾玩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洛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三只松鼠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只松鼠公司因与艾洛艾公司已达成和解,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程幼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