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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慧与永康市众拓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利泽维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444号
案件名称周晓慧与永康市众拓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利泽维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晓慧,永康市众拓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利泽维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民初444号原告:周晓慧,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嘉佳,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众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花街村经堂前16-1号。

法定代表人:周雅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永康市利泽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29号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朱聪,执行董事兼经理。

永康市众拓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利泽维工贸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晓慧与被告永康市众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拓公司)、永康市利泽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泽维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晓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嘉佳,被告众拓公司、利泽维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晓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众拓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利泽维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被控侵权产品;

3.判令众拓公司、利泽维公司立即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

4.判令天猫公司撤销、删除、屏蔽、断开众拓公司在天猫平台上所有的侵权产品链接;

5.判令众拓公司、利泽维公司赔偿周晓慧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6.判令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周晓慧是名称为“双开关烧烤火锅”(专利号ZL20163007××××.5)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

众拓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产品,利泽维公司未经许可制造涉案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天猫公司是提供侵权产品销售的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众拓公司、利泽维公司共同答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有明显区别,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侵权;

2、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

3、周晓慧明知众拓公司、利泽维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天猫公司辩称,天猫公司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不承担因店铺经营或商品发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

周晓慧曾在天猫网发起投诉,后天猫公司根据众拓公司提交的申诉材料最终作出认定确认周晓慧的投诉不成立,天猫公司不存在明知侵权的主观过错。

综上,请求驳回周晓慧针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周晓慧提交的公证实物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2、众拓公司、利泽维公司以其提供的交易快照主张现有设计抗辩,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周晓慧确认快照上的产品系由周晓慧生产的产品,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时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4日,周晓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双开关烧烤火锅”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7月20日,专利号为ZL20163007××××.5,目前专利有效。

该专利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该专利表现为:周晓慧向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浙永证民字第799、800、2186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3月22日,申请人委托的电脑操作人员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在天猫网上名为“众拓居家日用专营店”的店铺以人民币198元购得名为“麦饭石电烧烤炉家用无烟电烤盘不粘烤肉机涮烤火锅一体锅鸳鸯火锅”的烧烤火锅一个。

其中,产品页面显示产品图片、价格、颜色分类(两类)、月销量5878、累计评价4703等信息。

之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收取包裹一件,公证人员对该包裹及其内物品拍照、封存。

2017年3月27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其手机,进入“手机淘宝”,查看“我的淘宝”的待收货情况,查看上述购买订单并与卖家进行联系询问物流情况。

被控侵权产品表现为: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曾就案涉产品涉嫌侵权事宜向天猫公司发送律师函,天猫公司亦确认周晓慧曾在天猫网发起投诉。

众拓公司、利泽维公司主张三份交易快照内容一致,以订单号为1475835701388514的阿里巴巴交易快照主张现有设计抗辩,该快照显示生成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

周晓慧确认快照上的产品系由周晓慧生产的产品,并主张其即为涉案专利申请的设计。

2014年2月25日,天猫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其中网站名称包括“天猫”等;

网站域名包括tmall.com等。

《淘宝服务条款》就账户注册及=与使用、淘宝平台服务及规范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庭审中,众拓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利泽维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

另查明,众拓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烤炉销售等。

利泽维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厨房用具、家用电器制造、加工、销售等。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63007××××.5“双开关烧烤火锅”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周晓慧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

鉴于众拓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利泽维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按照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遵循全面观察设计特征、综合判断整体效果的基本原则,对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

经比对,周晓慧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相近似,仅把手处有区别。

三被告均认为二者不同,区别之处在于:1、把手不同,涉案专利外观的两边把手由底部两侧延伸,整体近似L形,而被控侵权产品把手呈半包围的圆弧形,且把手与底盘合为一体;

2、锅盖手提不同,涉案专利外观为双圆环式手提,被控侵权产品为不规则的坛形;

3、涉案专利外观无接油设计,被控侵权产品漏油口下方有漏油接盒。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外观整体为规则的椭圆形盘体两侧设有呈直角的把手,而被控侵权产品并非规则的椭圆形盘体,其两侧对称分布呈三条弧线包围的圆弧状把手,二者整体形状和视觉效果并不相同,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的锅盖手提也存在差异。

至于漏油口下方是否有漏油接盒并非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一般消费者不易引起注意,该处体现的区别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的整体形状不同,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二者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ZL20163007××××.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鉴于此,众拓公司、利泽维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不再予以审查。

周晓慧据此提出的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库存等主张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晓慧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周晓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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