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4806号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212号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彬田武男。
被告:南京思迈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33号下沉式广场S-B2-7。
法定代表人:李晓。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妃典甜品店,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学衡路5号亚东商业步行街***室*楼。
负责人:孙文艳。
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思迈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妃典甜品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南京思迈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妃典甜品店侵犯其商标。
故诉请法院判令:1、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8471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决两被告于南京日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公开道歉;
3、判定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3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6928元,共计2586928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586928元,已超出本院受理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