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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万众直通车眼镜店、司徒尚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民终10370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万众直通车眼镜店、司徒尚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万众直通车眼镜店,司徒尚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0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万众直通车眼镜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周子威,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东,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胜花,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徒尚炎,男,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漫游,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万众直通车眼镜店与被上诉人司徒尚炎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司徒尚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司徒尚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司徒尚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司徒尚炎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佛山市南海区万众直通车眼镜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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