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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市美建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2民初89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市美建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美建洁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民初8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美建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新风玻璃灯具装饰材料市场3栋5号。

注册号:450208600007279。

经营者:温顺富,男,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华,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鑫,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柳州市美建洁具经营部(以下简称美建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文波,被告美建洁具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唐华鑫,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美建洁具经营部停止侵害九牧厨卫公司第1371830号商标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决美建洁具经营部赔偿九牧厨卫公司经济、商誉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公证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共6万元;

3.判决美建洁具经营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九牧厨卫公司是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进口具有世界同行业最先进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九牧厨卫公司的股东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早在90年代初就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商标,并于2000年3月7日取得第11类第1371830号商标注册证之后,该商标转让至九牧厨卫公司名下,九牧厨卫公司对商标拥有专用权。

九牧厨卫公司及股东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上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九牧厨卫公司已使得“九牧”、“九牧王”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九牧”系列商标及商品陆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等近百项荣誉,在卫浴洁具行业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

美建洁具经营部在明知“九牧”、“九牧王”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九牧厨卫公司允许在其经营门店门头牌匾、名片等经营卫浴洁具商品的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九牧王”文字,是对九牧厨卫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足以误导消费者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对九牧厨卫公司经营活动、信用、名誉等造成危害,其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九牧厨卫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九牧厨卫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以维护九牧厨卫公司的合法权益。

美建洁具经营部辩称,1.美建洁具经营部不存在侵害九牧厨卫公司第1371830号商标侵权的行为,也不存在九牧厨卫公司诉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建洁具经营部在其门头店面上所悬挂的商标是经商标局合法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持有人也并非本案的九牧厨卫公司,且美建洁具经营部在该商标的右下角还标注了五金字样,以明确美建洁具经营部商标的使用类型。

2.九牧厨卫公司主张要求美建洁具经营部赔偿6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九牧厨卫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并非第1371830号商标的相关荣誉证书或投入广告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2.九牧厨卫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的当事人与本案的当事人不同,涉及的案情与本案亦不相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3.九牧厨卫公司提交的第四组证据中的公证书系经公证机关公证取证后作出,客观记载了公证过程,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发货清单与公证书所附照片可以相互印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4.九牧厨卫公司提交的证据五虽没有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辅证,但结合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代理九牧厨卫公司参与本案诉讼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5.美建洁具经营部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涉及的商标均使用在美建洁具经营部的门面招牌之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6.美建洁具经营部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7.美建洁具经营部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可以证明美建洁具经营部的门面招牌使用商标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九牧厨卫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成立,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钢盆、关键、淋浴房、淋浴屏、阀门、花洒、软管、橱柜、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家具、塑料制品、日用器具)等。

第1371830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限期限为2000年3月7日至2010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龙头;

冲水装置;

水液面控制阀;

浴室装置;

淋浴器;

小便池(卫生设施);

卫生设备用水管;

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

经续展,第1371830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3月7日至20202年3月6日。

2014年9月13日,九牧厨卫公司经转让享有第1371830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美建洁具经营部于2002年5月20日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水暖配件批发零售。

美建洁具经营部的经营场所位于柳州市新风玻璃灯具装饰材料市场××号,门面招牌上使用了、标识,在标识的左下角有“五金”字样。

九牧厨卫公司委托厦门领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逸公司),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厦门市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厦门市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领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维聪于2016年11月9日到美建洁具经营部购买了水龙头一个,美建洁具经营部开具发货清单一张,黄维聪从店面取得名片一张。

厦门市公证处制作了(2017)厦证内字第1749号公证书记录了上述购买过程,并在公证书附有店面照片、名片照片、水龙头外包装及发货清单照片、水龙头实物照片。

九牧厨卫公司与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九牧厨卫公司委托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处理该公司与美建洁具经营部商标侵权纠纷事宜,九牧厨卫公司向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为1万元(包括诉讼代理费、差旅费用等)。

第140026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5月21日至2010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金属插销;

金属门闩;

金属窗钩;

金属安全链;

金属门把手;

家具用金属附件;

金属工具柄;

五金器具;

挂锁;

钥匙。

经续展,第140026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

2012年6月1日第1400267号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2014年8月22日,国家商标局受理了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公司经转让享有第1371830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对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方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其为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

经释明,九牧厨卫公司明确该公司认为美建洁具经营部在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标识,既侵害了九牧厨卫公司的第137183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经比对,标识与商标虽均有九牧王文字,但九牧王文字书写方式不同,且前者为图形加九牧王文字,后者为拼音加九牧王文字,二者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

同时,标识与第1400267号商标相同,而该商标与九牧厨卫公司并无关联,故美建洁具经营部在其店面招牌上使用标识并不会让普通消费者认为该经营部销售的产品与九牧厨卫公司有关。

据此,九牧厨卫公司要求确认美建洁具经营部侵害其第137183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据此要求美建洁具经营部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九牧厨卫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

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

账号:20×××77)。

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琳审 判 员  韦泓涓审 判 员  赵 旭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蒋 芃附:证据目录清单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第一组证据:(2017)厦证内字第16708号公证书,内容为:第1371830号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拟证明:九牧厨卫公司系注册商标权利人。

第二组证据:(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59号公证书(内容为:定点管理企业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60号公证书(内容为:福建名牌产品荣誉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61号公证书(内容为:福建名牌产品荣誉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62号公证书(内容为:产品质量免检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63号公证书(内容为:中国名牌产品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64号公证书(内容为:产品质量免检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65号公证书(内容为:福建省著名商标荣誉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66号公证书(内容为:福建省著名商标荣誉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67号公证书(内容为:福建省著名商标荣誉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68号公证书(内容为:九牧字号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荣誉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69号公证书(内容为:福建省名牌产品荣誉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70号公证书(内容为:2008福建省名牌产品荣誉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71号公证书(内容为:2010年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荣誉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72号公证书(内容为:2001年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荣誉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73号公证书(内容为:福建名牌产品称号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74号公证书(内容为:中国卫浴领军品牌荣誉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75号公证书(内容为: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荣誉证书)、(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76号公证书(内容为:九牧字号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荣誉证书)、(2009)泉证民字第4785号公证书(内容为:广告发布合同)、(2009)泉证民字第4786号公证书(内容为: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2009)泉证民字第4787号公证书(内容为:广告发布合同、湖南卫视2006年九牧集团广告排期表)、(2009)泉证民字第4800号公证书(内容为:电视媒体广告合同、湖南卫视2007年九牧集团广告排期表)、(2009)泉证民字第4788号公证书(内容为: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拟共同证明: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中国驰名商标。

第三组证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黔高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拟证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类似侵权案件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2017)厦证内字第1749号公证书、销售清单,拟证明:美建洁具经营部侵权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拟证明:九牧厨卫公司为制止美建洁具经营部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柳州市美建洁具经营部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第一组证据:第1400267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授权书;

第3921014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授权书;

第3921152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授权书。

拟共同证明:美建洁具经营部门头店面上悬挂的商标的注册权人为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美建洁具经营部是合法使用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的商标,不存在侵犯九牧厨卫公司商标权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2016年9月JOXOD销售出货单(两份),拟证明:美建洁具经营部为销售商,JOXOD货物来源为兴达建材(中国)公司代理商,美建洁具经营部是善意销售者。

第三组证据:美建洁具经营部店面位置图示(打印件),拟证明:美建洁具经营部店面与九牧厨卫公司经销商店面距离很近,普通消费者很容易发现美建洁具经营部所代理品牌与九牧厨卫公司的是不同品牌,不存在使消费者混淆的可能,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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