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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城西超市、莱芜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2民初63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城西超市、莱芜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莱芜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城西超市,莱芜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金德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初63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城西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

负责人:王锦升,经理。

被告:莱芜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羊里村。

法定代表人:王锦升,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增健,男,汉族,该单位职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贵,男,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金德酒行,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口镇林马村。

经营者吕德军,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城西超市、莱芜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金德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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