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239号原告:梁菊明,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晓,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旭铭,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文军,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宠根,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平湖市新庙建材厂。
住所地:平湖市新仓镇新征村马家汇。
代表人:李雪根,厂长。
原告梁菊明与被告金文军、浙江省平湖市新庙建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梁菊明于同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菊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菊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梁菊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