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244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号*号楼2-401。
主要负责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琮,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忠凯加油站。
住所地:惠民县辛店镇王营村西。
经营者:陈佃忠,该站负责人。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惠民县忠凯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