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初116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魏江倩,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佳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城区办事处北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杜小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敏,女,住河北省霸州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强,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霸州市佳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