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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骏雅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12238-12291号
案件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骏雅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骏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2238-1229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骏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西路23号骏雅大酒店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H。

法定代表人:胡国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秀兰,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佛山市骏雅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共五十四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每案受理费50元。

因撤诉结案,每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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