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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强与新都区壹碗冰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3236号
案件名称叶强与新都区壹碗冰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强,新都区壹碗冰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236号原告:叶强,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新都区壹碗冰饮品店,住所地:新都区新都镇东街***号。

经营者:罗宗群。

原告叶强诉被告新都区壹碗冰饮品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叶强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壹碗冰饮品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3072.5元,由原告叶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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